2023年1月26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指令(EU) 2023/171,对RoHS指令2011/65/EU进行修订,新增附录III一项关于六价铬的豁免条款。RoHS附件III是针对
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应用的豁免。
欧盟委员会对此前提出的豁免申请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在制冷剂溶液中替代六价铬目前在科学和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其他加热技术消除六价铬的使用形式铬酸钠无法
提供同等的功能和性能。气体吸收式热泵确实可以提供比冷凝锅炉技术更高的能源效率,可以帮助更换这些系统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符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条件,因此在指令的附录Ⅲ中,插入了以下条目:
条款 | 条款内容 | 豁免期限及范围 |
9(a)-III | 在用于空间和水加热的气体吸收式热泵的碳钢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用作防腐剂的六价铬含量最高为0.7%(按重量计) Up to 0,7 % hexavalent chromium by weight, used as an anticorrosion agent in the working fluid of the carbon steel sealed circuit of gas absorption heat pumps for space and water heating | 适用于第1类产品(大型家用电器) 2026年12月31日到期 Applies to category 1 and expires on 31 December 2026 |
指令内容: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3L0171&from=EN
欧盟RoHS 指令2011/65/EU豁免条款遵循的一般原则
◆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0 ,11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委员会对续展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现有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豁免延期申请被驳回或豁免被撤销的,豁免期限自决定之日起最早12个月,最迟18个月。
豁免条款到期前,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延长豁免有效期(提前18个月),欧盟委员会应对收到的延期申请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对豁免条款进行延期。若无相关方提出延期申请,到期即自动失效。
有企业或行业组织提出延期申请,在公布评估结果前,这些豁免将继续有效。若官方批准延期申请,则官方会给出新的有效期;如果评估后决定豁免被撤销,则会设定12个月到18个月用于业界替换材料的过渡。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建议企业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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