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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附录17-第63条铅限制条款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10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5月8日,欧盟发布新法规(EU) 2023/923,修订REACH附录17-第63条铅相关限制条款,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制品中的使用限制;

2023年5月8日,欧盟发布新法规(EU) 2023/923,修订REACH附录17-第63条铅相关限制条款,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制品中的使用限制。


具体新增条款如下:


物质名称

新增内容

63. 铅

CAS号:7439-92-1

EC号:231-100-4

及其化合物

   15. 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中铅浓度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上使用;


   16.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


   17.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软质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该再生硬质PVC中铅浓度低于1.5%(以重量计):

   (a)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接近,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a)至(d)点所述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PVC 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回收硬质PVC且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这些物品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有以下

   声明:“含铅量≥0.1%。由于物品的性质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标记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注明;

   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物品中关于回收聚氯乙烯来源的说法。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

   成分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开发的证书,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

   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该证书提供同等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

   到2028年5月28日,委员会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酌情对其进行相应修改;


   19.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

    (a) 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 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 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装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相关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TodayOJ/fallbackOJ/l_12320230508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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