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EU)2023/1545号法规,对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件III中有关化妆品中香料过敏原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
2023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EU)2023/1545号法规,对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件III中有关化妆品中香料过敏原的个别标签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物质,并更新了对某些已列入清单的香料过敏原的限制;
香料物质被用于各种产品(包括化妆品)中,为产品提供一种特有的、令人愉悦的气味,但它们可能会引起人的接触过敏和过敏反应。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19(1)条第(g)点,用作香料的成分在标签上标注为"parfum"或"aroma"。不过,对于被视为香料过敏原的物质,如果这些物质在免洗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在冲洗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则必须单独标注。在第2023/1545号修正案(欧盟)公布之前,《化妆品条例》附件III中仅列出了24种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
欧盟委员会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研究更多适用单独标签要求的香料过敏原。SCCS通过了SCCS/1459/11号意见书(2012年6月26-27日),确定了另外56种物质,这些物质会导致人体过敏,但尚未制定单独标签要求。根据 SCCS的意见,第2023/1545号修正案(欧盟)扩大了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清单,并将其纳入《化妆品法规》附件 III。
此外,可被氧化或生物活化并转化为已知过敏原的前香精和前香精等物质应被视为等同于香料过敏原,并具有相同的标签要求。为方便经济经营者和国家当局的工作,还有必要更新《化妆品法规》附件III中香料过敏原的某些现有条目,增加个别异构体,并将物质的通用名称与最新版本的《通用成分词汇》(产品标签上列出的成分名称--第(EU)2022/677 号决定)中的名称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多个通用成分名称,则在个别标签要求中规定应使用哪个名称,从而使标签更方便消费者,更简洁。
条例(欧盟)2023/1545于2023年8月16日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由于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如调整产品配方、容器、撤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以及发布新标签,因此新产品的合规过渡期为2026年7月31日,现有产品的合规过渡期为202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