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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平板灯、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更新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4-01-29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制修订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2023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制修订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规定,结合有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展,《通知》明确了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规则,对适用范围、实施时间、标识样式和规格等作出规定。结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实施时间,充分考虑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销售周期,交流接触器实施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显示器等4类产品实施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行。此外,对在上述实施日期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推迟两年再加施新版能效标识,为企业消化库存品预留充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十六批)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实施时间

CEL 043—2023

电焊机

适用于为工业和专业用途而设计,不超过GB/T 156中规定的电压供电的电弧焊机和电阻焊机(电阻焊机特指与机架、输入回路和二次回路实现最终安装的电阻焊变压器)。 不适用于交流TIG电弧焊机、交直流两用TIG电弧焊机、工频次级整流电阻焊机、缝焊机、电阻对焊机、闪光对焊机、储能电阻焊机、逆变式交流电阻焊机、单独出售的电阻焊变压器和机械设备驱动的电焊机以及仅以电池供电的电焊机。

GB 28736—2019

电焊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24年6月1日

2024年6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6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CEL 044—2023

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

适用于以LED为光源,额定电压 220V、频率 50Hz,厚度不超过85mm的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外置控制装置的厚度不计算在灯具厚度内)。 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的LED平板灯、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平板灯,以及在连续发光面上带有彩色、图案或装饰件等的LED平板灯。

GB 38450—2019

普通照明用 LED平板灯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24年6月1日

2024年6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6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CEL 045—2023

商用电磁灶

适用于单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其中单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小于35kW,额定电压不超过450V。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 环境)、室外用电磁灶等。

GB 40876—2021

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2024年6月1日

2024年6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6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CEL 018—2023

交流接触器

适用于主电路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工作电压为1000V及以下,额定工作电流为6A~630A,控制电路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交流400V 及以下,使用类别为 AC-3 的三极机电式、直动式的整体式接触器。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GB 21518—2022

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2024年1月1日

2024 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CEL 014—2023

显示器

适用于屏幕对角线尺寸不小于40cm,以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以液晶(LCD)和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为显示方式的平 面和曲面的普通用途和商用显示器。适用于以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以发光二极管(LED) 为显示方式,像素间距大于0.30mm且不大于2.60mm、最大亮度不大于3000cd/m2的LED一体化显示终端。不适用于:a) 在电视节目拍摄、制作和播出等环节进行图像评价的专业用途监视器;b) 双屏显示器;c) 工业设备用、医疗设备用、电影放映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融合现实(MR)、扩展现实(XR) 和液晶控制台(KVM/KMM) 等专业用途显示器和仅作为配件使用的显示产品;d) 仅支持以电池方式供电的显示器。

GB 21520—2023

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24年6月1日

2024年6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6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适用于屏幕对角线尺寸不小于40 cm,以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以液晶(LCD)和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为显示方式的平面和曲面的普通用途和商用显示器,也适用于以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以发光二极管(LED)为显示方式,像素间距大于0.30 mm且不大于2.60 mm、最大亮度不大于3000 cd/m2的LED 一体化显示终端(以下简称LED一体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 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


a) 在电视节目拍摄、制作和播出等环节进行图像评价的专业 用途监视器;

b) 双屏显示器;

c) 工业设备用、医疗设备用、电影放映用、虚拟现实(VR)、 增强现实(AR)、融合现实(MR)、扩展现实(XR)和液晶控制台 (KVM/KMM)等专业用途显示器和仅作为配件使用的显示产品;

d) 仅支持以电池方式供电的显示器。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mm。

●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77 LABEL)。


LCD/OLED 显示器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能源效率(cd/W);

(5) 关闭状态功率(W); 

(6) 睡眠状态功率(W);

(7) 产品类型; 

(8)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 能效信息码。


LED 一体机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 能源效率(cd/W);

(5) 产品类型; 

(6)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 能效信息码。



标识样式示例


                            



注1: 产品类型可选项包括:LCD 显示器、高性能 LCD 显示器、OLED 显示器、 高性能 OLED 显示器、LED 一体机、高性能 LED 一体机;

注2: 如产品不涉及关闭状态功率,该指标数据处填写“/”。 



能源效率检测


●  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和睡眠状态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1520的现行有效版本。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标识信息的确定


●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1520 的现行有效版本;

●  能效等级、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和睡眠状态功率应依据 GB 2152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和睡眠状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  产品的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和睡眠状态功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  出厂或进口的显示器均应加施标识;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  标识可加施在显示器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也可以加施在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如果能效标识加施在显示器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应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  加施在显示器上或最小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等比例放大;

●  在非最小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标识的备案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产品结构、产品尺寸、类型、固有分辨力、产品亮度、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和睡眠状态功率相同的产品可作为同一备案单元,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提供《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 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4年6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6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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