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缅因州州长Janet Mills签署了第1537号法令,标题为《修订与防止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污染有关法律的法案》,该法案修订了针对消费品的PFAS申报及限制要求。
修订条款内容摘要及生效日期如下:
A. 禁止销售含有有意添加PFAS的特定产品:
产品分类 | 禁止规定 | 生效日期 |
地毯或地垫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含有有意添加PFAS 的地毯或地垫; | 2023年1月1日 |
织物处理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含有有意添加PFAS 的织物处理剂; | 2023年1月1日 |
清洁产品、炊具、化妆品、牙线、婴童用品、 月经用品、纺织用品(不包括适合严重潮湿 条件下的户外服装)、滑雪板蜡、软垫家具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这些列出的含有有意添加PFAS的产品; | 2026年1月1日 |
人造草坪 适合严重潮湿条件的户外服装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含有有意添加PFAS 的人造草坪、 适合严重潮湿条件下的户外服装; 适合严重潮湿条件的户外服装可适用豁免,如果其附有“使用 PFAS 化学品制成”的声明; | 2029年1月1日 |
尚未禁止的所有其他产品,除非环保部已按 规则确定产品中目前不可避免地使用PFAS。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任何含有有意添加 PFAS 且尚未禁止销售、 许诺销售或分销的产品,除非环保部已按规则确定产品中目前不可避免地使用PFAS; 此规定不包括兽医产品、为公共卫生、环境或水质测试目的而开发或制造的产品; 此规定也不适用于以已使用状态出售的产品、冷却、供暖、通风、空调和制冷设备, 包括此类设备的零件和其他维修需求; | 2032年1月1日 |
冷却、供暖、通风、空调或制冷设备; 制冷剂、泡沫或气溶胶推进剂 | 任何人不得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这些列出的含有有意添加PFAS的产品; | 2040年1月1日 |
B. 通知要求
产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日期 |
对于环保部按规则确定在产品 或产品类别中目前不可避免地 使用PFAS的产品。 | 制造商应向环保部提交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制造商已知或合理可确定的: (1)产品的简要描述,包括该产品每年在缅因州或全国销售的估计总单位数; (2)产品(包括任何产品组件)中使用 PFAS的目的; (3)以准确的数量报告产品中每种PFAS 的含量,该含量通过其化学文摘社登记号进行标识; 如果没有该登记号,则通过环保部批准的描述进行识别;如果每种PFAS的含量未知, 则以有机氟总量进行报告,该总量使用商业上可用分析方法或根据供应商提供的、 在环保部批准用于报告目的的范围的信息进行确定; 如果制造商无法提供关于产品中每种PFAS含量的信息,则提供产品的总重量; (4)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制造商的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 (5)环保部按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放弃要求:如果环保部确定实质上等效的信息已公开,环保部则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通知要求。 豁免: 如果监管产品中存在PFAS情况的联邦法律优先于缅因州法律, 适用联邦法律的产品则不适用缅因州法律。 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制造商。 包装(“包装”是指用于营销、保护或搬运产品的容器)。 使用过的产品或产品组件。 消防或灭火泡沫、医疗器械、兽医产品等。 | 2026年1月1日 仅报告经缅因州环境保护部 (“MDEP”)批准为目前不可 避免地使用PFAS的产品。 |
C. 合规要求证书:
产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日期 |
由环保部确定,适用于有意添加PFAS 的禁止产品,以及环保部按规则确定 在产品或产品类别中目前不可避免地 使用PFAS的产品。 | 如果环保部有理由认为特定产品含有有意添加的PFAS,并且正在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该产品, 环保部则可以指示该产品的制造商在30天内: A、向环保部提供证明,以表明该产品不含有有意添加的PFAS;或者 B、通知在缅因州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该产品的人士,以声明缅因州禁止销售该产品, 并向环保部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列表。 | 当环保部在PFAS禁止规定 生效日期后发出通知时。 |
定义
“地毯或地垫”:指由天然或合成织物制成的消费品,旨在用作商业或住宅建筑内的地板覆盖物。“地毯或地垫”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地毯的门垫,但不包括:
(1)仅供户外使用的地毯或地垫;
(2)专门用于飞机、火车、船只、汽车、轻型卡车、货车、公共汽车或任何其他车辆内的地毯或地垫,以及专门销售用于车辆的任何售后市场或更换部件;
(3)弹性地板覆盖物;
(4)人造草坪;
(5)壁挂物或墙壁覆盖物;
(6)桌垫;或者
(7)露营睡垫。
‘清洁用品’ :指主要用于家庭、商业或机构清洁用途的成品,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护理产品、汽车保养产品、一般清洁产品以及抛光或地板保养产品。
‘化妆品’ :指用于擦、倒、洒或喷、引入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于人体,以清洁、美化、增强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的产品。“化妆品”包括任何旨在用作另一种化妆品成分的产品,但不包括肥皂或需要处方才能分发或配发的产品。
‘炊具产品’ :指用于准备、分配或储存食物、食品或饮料的耐用家庭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锅、平底锅、煎锅、烤架、烤盘、烘焙模具、托盘、碗和炊具。
‘织物处理’ :指应用于织物以赋予织物一种或多种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防污性或防水性。
‘婴童用品’ :指设计或销售供12岁以下婴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或幼儿泡沫枕头;摇篮;床头卧铺;加高座椅;换尿布垫;用于机动车辆和飞机的儿童约束系统;床边摇篮;婴儿床床垫;高脚椅;高脚椅垫;婴儿摇椅;婴儿背带;婴儿座椅;婴儿睡眠定位器;婴儿秋千;婴儿旅行床;婴儿学步车;午睡床;护理垫;哺乳枕;游戏垫;婴儿围栏;游乐场;聚氨酯泡沫垫、垫子或枕头;便携式泡沫午睡垫;便携式婴儿床;便携式挂钩椅;软面便携式婴儿床;婴儿车;以及幼儿床垫。
‘婴童用品’ 不包括成人床垫或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电子产品,包括个人电脑、音频和视频设备、计算器、无线电话、游戏机、带有视频屏幕的手持设备以及任何相关的外围设备,例如鼠标、键盘、电源装置或电源线。
‘适用于严重潮湿条件的户外服装’ :指专为户外运动专业人士设计的极限和长期使用产品的服装,其应用可提供保护,防止长时间暴露在极端降雨条件下或长时间浸入水中或处于潮湿条件下,以保护用户的健康和安全,且不面向一般消费者使用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为近海捕鱼、近海航行、激流皮划艇和登山而设计的极限和长期使用产品。
‘纺织品’ :指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合成纤维、纱线或织物制成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革、棉花、丝绸、黄麻、大麻、羊毛、粘胶、尼龙和聚酯。“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吸收性卫生产品或一次性纸质卫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纸、纸巾或面巾纸。
‘纺织用品’ :指家庭和企业通常使用的纺织品。“纺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配饰、手提包、背包、窗帘、浴帘、家具、室内装潢、床上用品、毛巾、餐巾和桌布,但不包括:
(1)地毯或地垫;
(2)用于加工后的纺织品或皮革的处理;
(3)用于或设计用于实验室分析和测试的纺织品;
(4)体育场遮阳布或者其他建筑织物结构;
(5)用于工业应用的过滤介质或过滤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或药品制造以及环境控制技术。
‘软垫家具’ :指设计用于坐、休息或斜倚,且全部或部分装填或填充有任何填充材料的家具。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 或 ‘PFAS’ :指包含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类别中的任何成员的物质。
‘有意添加的 PFAS’ :指添加到产品或其产品组件之一中,以提供特定特性、外观或质量,或执行特定功能的PFAS。“有意添加的PFAS”还包括PFAS 的任何降解副产物。
‘制造商’ :指制造产品或其品牌名称贴在产品上的人士。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制造商”包括该产品的进口商或第一家国内分销商,如果制造或组装该产品的人士或其品牌名称贴在该产品上的人士不在美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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