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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OPs最新修订:UV-328和PFOA的管控再调整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5-05-14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欧盟POPs法规 (EU) 2019/1021关于UV-328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修订草案;

2025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了欧盟POPs法规 (EU) 2019/1021关于UV-328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修订草案。


由于UV-328会对哺乳动物的肝脏和肾脏造成损害,并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草案提议将UV-328纳入法规附件I管控;并修改附件I中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豁免内容,放宽了物质在消防泡沫用途中的限值并延长了该条豁免的有效期。



针对UV-328(CAS号:25973-55-1,EC号:247-384-8 ),法规附件I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 根据法规 (EU) 2019/1021,当UV-328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在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浓度应≤1 mg/kg(0.0001%以重量计)。


● 特此豁免以下情况,允许市场销售和使用UV-328:


a. 用于陆基机动车辆,直至2030年2月26日;

b. 用于血液采集管中的机械分离器,直至2030年2月26日;

c. 用于偏光镜中的三乙酰纤维素薄膜,直至2030年2月26日;

d. 用于相纸,直至2030年2月26日;

e. 用于下列任何部件的备件:

- 陆基机动车辆;

-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

-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仪器的液晶显示器,但医疗应用除外。UV-328在其生产之初使用,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2044年,以较早者为准;

f. 用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备件:

- 在法规(EU)2017/745和法规(EU)2017/746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中的液晶显示器;

- 用于分析、测量、控制、测试、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中的液晶显示器。UV-328在其生产之初使用,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


● 含有UV-328的物品在第2(a) 至 (f) 段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若已在欧盟使用,则可继续使用。



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对于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CAS号:335-67-1等,EC号:206-397-9等)的特定豁免,部分条目进行修改。第 4a、4b 点补充于第4点之后,并且在原文添加第11点;同时,现行要求中的第1、2、5、7、8、9点豁免保留;


3.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浓度应≤ 20mg/kg(0002%以重量计),前提是这些物质将作为法规 (EC) No 1907/2006 第3条第 15(c) 点所定义的运输隔离中间体使用,并且符合该法规第18条第4款 (a) 至 (f) 项中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氟化化学品。


4a.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用于灭火泡沫和灭火泡沫中,任何PFOA相关化合物或PFOA相关化合物的组合应≤ 10 mg/kg(0.001%以重量计)。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中的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的浓缩物。该限值应适用至本法规生效之日后3年。


4b.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任何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或与PFOA相关化合物的组合物质在无氟消防泡沫中的含量应≤ 10 mg/kg(0.001%以重量计),并且这些化合物应来源于按照现有最佳技术进行清洁的消防设备。


6. 特此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前,允许在已安装的系统(包括移动和固定系统)中用于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液体燃料火灾(B级火灾)的消防泡沫中使用PFOA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包含所有释放物;

-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只允许在能够控制所有释放的场所使用;

-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盐类和/或与相关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库存应按照第5条进行管理。


10. 当PFOA及相关化合物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其在医疗器械(侵入性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中的含量应等于或低于2 mg/kg(为0.0002%以重量计)。


11. 在第 5(a) 至 (d) 点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已经在欧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以继续使用。



毒死蜱、长链全氟羧酸


与此同时,《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欧盟POPs法规(EU) 2019/1021的立法来源与依据,其缔约方于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


5月2日,成员国通过决议,将农药毒死蜱(chlorpyrifos)和长链全氟羧酸(LC-PFCAs)纳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管制清单,并纳入《公约》附件 A。


2026年1月1日起,这两种物质的理论上将在全球范围内禁止生产。同时决议设置了为期五年的特殊豁免期,主要针对灭火泡沫制造领域。


此次管制清单的修改将会牵头各缔约国调整自己的持久性有机物管控法规,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此次欧盟POPs法规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动态,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未来产品出口欧盟市场的合法性和顺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