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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ROHS环保指令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5-23 | 3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中东又一国家将强推RoHS!阿联酋将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其内容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近。该新规实施后可能被其他国家效仿成为区域性技术壁垒,堪称中东版RoHS指令! 将于2018年1月1号正式执行,今天小编给大家盘点一下世界各国的环保认证要求。
(1)中国RoHS 2.0

中国RoHS虽然已经启动和执行了很多年,但由于我国实行的列举法即达标管理目录一直没有确定而影响到执行效果。因此一直以来,达标管理目录的出台备受业界关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下称“《管理目录》”)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已于2019年3月15日实行。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下称“《实施安排》”),其中规定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涉及产品:
1、电冰箱
2、空气调节器
3、吸油烟机
4、洗衣机
5、电热水器
6、燃气热水器
7、打印机
8、复印机
9、传真机
10、电视机
11、监视器
12、微型计算机
13、移动通信手持机
14、电话单机 

如何应对中国RoHS?
1、中国RoHS不等于欧盟RoHS,虽然二者有管控范围、限制物质以及有害物质限值部分相似,但还是差别很大,还有标签标识等要求也不一样。
2、中国RoHS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进口产品也要满足要求;
3、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法规标准动向,切实做好以下准备:
1)调查供应链中国RoHS符合性情况,执行欧盟RoHS供应商要重视与中国RoHS的差异性,没有欧盟RoHS推行基础的企业应加强抽检;
2)加强内部制程的符合性,有条件的引入QC 080000有害物质管理体系;
3)加强IQC、成品等环节的抽检工作。

(2)欧盟RoHS 2.0

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本次修订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

为了给企业有准备时间,指令中也给出了相应的过渡期:
(1)2019 年 7 月 22 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
(2)2021 年 7 月 22 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
  另外,对于已属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DEHP、BBP、DBP 将不受此指令中的管控。2015 年 6 月 4 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附录 II 中。


(3)新加坡RoHS

新加坡RoHS管控的六种有害物质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而欧盟RoHS还包括4种邻苯。
上表中受管控的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空调、平面显示电视、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冰箱、洗衣机。电池及蓄电池、仅设计用于工业用途的产品被豁免。二手产品同样不在管控范围内。与欧盟RoHS相比,新加坡RoHS管控的产品范围明显比较狭隘。

(4)台湾地区RoHS

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宣布: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下所列之 6 项产品类别将纳入台湾 RoHS(符合 CNS 15663「含有标示」)的管制,依据 CNS 15663 之规定将限用物质含有情况标示于商品之本体、包装、标贴或说明书。
自动资料处理机
印表机
影像複印机
电视机
监视器
自动资料处理系统用之监视器
从现在到2017年7月1日的过渡期间,厂商可以选择旧制(无RoHS)或新制(有RoHS)申请BSMI证书。
选择旧制(无RoHS)申请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会比正常的三年短,证书的有效期限只到2017年6月30日。
选择新制(有RoHS)申请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会维持正常的三年。
针对测试报告的要求:
BSMI若是抽查产品,客户必须于28个工作天内提供相关文件审查。
测试报告并不局限取得方式(台湾地区内、外皆可),唯测试文件应为取得ISO 17025认证资格的实验室依据IEC 62321、CNS 15050或同等检验标准所出具的测试报告。

(5)美国RoHS

美国联邦EDEE法案
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Burgess于2009年5月14日提出《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该法案提交至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后尚未正式发布。

根据H.R.2420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额定电压低于300伏特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当然,该法案也豁免了某些电子电气产品,并列出了相关的产品种类。举例来说,如果产品符合下列范畴,将不受上述限制的规定:额定电压大于300伏特的产品或设备,固定设备上使用的产品(不包括照明设备),医疗通讯和紧急呼叫系统,医疗诊断影像及治疗设备及仪器,水陆运输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等。

(6)加州RoHS

2003年发布的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铅,汞,镉和六价铬限量超标的特定电子设备,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

其中特定电子设备指的是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的电子设备,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包括含阴极射线管(CRT)的产品、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屏幕(CRT)、液晶显示器(LCD)的笔记型计算机、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液晶(LCD)电视、等离子电视、可携式DVD播放器。

此外,2007年10月加州签署了通过《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

(7)日本RoHS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4月27日针对《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提出了修订方案及部分实施标准,规定电子电气产品应对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根据《电子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含量标示标准》(JISC0950:2005)进行标识。JISC0950:2005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8月1日起被JISC0950:2008取代。目前,行业内一般将JISC0950(J-MOSS)称为日本RoHS。

1 管控产品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日本RoHS中所指的电子电气设备,主要包括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机共七大类产品,而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完全相同。同样,日本RoHS也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2 标识要求

如果产品中任何均质材料中存在六类有害物质且该材料未被列为豁免,则需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含有”标识。标识颜色要求必须为橙色(可参照标准JISZ8102),还需在标识下方或者右侧表明所含有害物质的化学符号。
如果产品中所有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均低于限值,或超出限值的材料已被豁免,则企业可依据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申请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绿色“不含”标识。
企业除在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贴含量标识外,还需在产品网站上以列表方式标明产品各部件中有害物质含量情况。

(8)韩国RoHS

韩国政府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要求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实际上,此法案可看作欧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综合版。

法案管控范围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废弃车辆,其中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管控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首批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十项产品。受限物质与限值要求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还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9)土耳其RoHS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管控法规》,编号28300。法规发布即日起生效。该法规采纳了欧盟RoHS和WEEE指令相关要求。

法规管控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有害物质和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相同,豁免条款也参考欧盟RoHS指令。

制造商应在登记系统登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声明。证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10)印度RoHS

2011年5月印度环境与森林部(MoEF)正式颁布《电子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条例,2011》。该条例于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条例管控了信息技术与通信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两大类电子电气设备,管控的有害物质及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相关要求从规则生效后两年内完成过渡。

(11)越南RoHS

越南贸易部发布的30/2011/TT-BCT号通告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的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基本一致。

通告还要求任何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必须公布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公布方式如下:

a) 发布于组织或个人的网上;
b) 印刷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随附纸制品上;
c) 电子信息的形式(如CD);
d) 印刷于产品包装上。

(12)阿联酋RoHS指令
阿联酋标准和计量局(ESMA)近期通过WTO发布G/TBT/N/ARE/265号技术贸易措施通报,根据通报,阿联酋将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其内容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近。鉴于阿联酋在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中的地位,该新规实施后可能被其他国家效仿成为区域性技术壁垒,堪称中东版RoHS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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