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发布了关于实施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24/3190食品接触材料中双酚A及相关特定危害分类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禁令指导说明(C/2025/6721)。该实施指南详细阐述了该禁令适用范围、管控物质、测试要求及其过渡期等相关明细。
管控范围:
几乎涵盖所有材料,延伸至间接接触部件:
▸ 适用范围:塑料、黏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印刷油墨、硅胶、清漆和涂层等几乎所有有机材质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从原料、中间产品到成品全链条均受约束。
▸ 关键扩展:即使仅为外部部件,只要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存在有害物质迁移风险,也必须符合禁令。
▸ 豁免清单:依据法令附录II,如下产品可豁免;
- 纸和纸板;
- 回收材料(因无意带入的微量污染);
- 搪瓷制品;
- 宠物食品接触材料;
- 容量>1000升的大型固定容器和管道(但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除外)。
禁用物质清单:
6类物质已明确,未来动态新增;
▸ 全面禁令:在食品接触材料(FCM)中不得使用双酚A(BPA)及其盐类,且对于允许使用的部分双酚A衍生物(如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BADGE,CAS No.:1675-54-3)的材料制品不得检出残留BPA;
▸ 动态管控:禁止使用根据欧盟(EC) No 1272/2008 CLP法规被统一分类为1A、1B类“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CMR 物质)或 1类“内分泌干扰物”(ED物质)的有害双酚或其衍生物,且未来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被新增至(EC) 1272/2008附件6第3部分中的1A类/1B类CMR物质或1类ED物质时,也将被禁用(豁免除外)。
以下为指南中列出的受控双酚类物质清单:
物质名称 | CAS No. | (EC) 1272/2008附录VI表3统一分类 |
双酚A | 80-05-7 | Repr.1B |
双酚S | 80-09-1 | Repr.1B |
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 | 6807-17-6 | Repr.1B |
酚酞 | 77-09-8 | Carc.1B |
双酚AF | 1478-61-1 | Repr.1B |
四溴双酚A | 79-94-7 | Carc.1B |
合规要求:
超严检出限,全物质申报;
▸ 测试要求严苛:管控范围内材料中的双酚含量检出限为0.001 mg/kg(1 μg/kg),该检出限同时适用附件II所列两类豁免产品(生产过滤脱用聚枫树脂、用于生产容积大于1000升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BPA迁移测试,和部分允许被使用的双酚及双酚类衍生物中BPA残留量测试。
▸ 符合性声明(DoC)升级:所有适用于禁令的材料制品,无论是否使用BPA或双酚类衍生物,均须出具DoC并如实申报所有使用的双酚类物质(不仅限于有害种类)。所有经营环节(零售除外)均需传递符合性声明。
各类产品过渡期:
产品类型 | 首次投放市场最终截止日期 | 库存清除截止日期 |
一次性使用终产品 (如金属包装、罐头) | 2026.7.20 (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 | 2027.7.20 (已灌装) |
特殊一次性使用终产品 (用于保鲜果蔬、水产品包装,或仅金属 外部涂层含有BPA的制品) | 2028.1.20 (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 | 2029.1.20 (已灌装) |
重复使用终产品 (如厨房用具、饮水瓶) | 2026.7.20 | 2027.7.20 (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 |
重复使用专业食品生产设备 | 2028.1.20 | 2029.1.20 (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 |
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产品无论产地,均需由进口商承担合规验证责任,适用相同禁令要求。法规中虽然未强制要求材料和制品开展检测,但为了证明材料或制品中无BPA及其衍生物残留,测试是最有效的合规验证方式。企业尤其需注意生产制造过程中被污染的风险,留给企业的过渡期已非常紧张。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全供应链排查与检测,强化文件管理,尽早完成替代升级,避免因不合规导致产品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