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8日,法国生态转型、生物多样性和气候与自然事务国际谈判部正式颁布关于预防因接触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所致风险的第2025-1376号法令。该禁令由《环境法典》第L. 524-1条规定。本法令规定了PFAS物质残留浓度阈值,超过该阈值禁令即适用,并列出了可豁免该禁令的产品清单。
主旨:关于禁止生产、进口、出口和售卖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产品(纺织品、滑雪蜡、化妆品、鞋类、防水剂)的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 库存清仓期: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含PFAS产品,可在生效后12个月内继续销售或出口,之后全面禁止。
适用范围
本法令旨在实施通过2025年2月27日第2025-188号法律第1条修订的《环境法典》第L.524-1条和第L.524-2条,该法律旨在保护民众免受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危害。
涉及对象
化妆品、滑雪蜡、纺织品、鞋类或防水剂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和销售商,以及负责监管的机构。
明确定义
● “PFAS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指至少含有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且其上未连接氢、氯、溴或碘原子的任何物质。
● “售卖”:指首次有偿或无偿提供产品或交付给第三方所用。任何进口均视为售卖。
残留限值要求
● 单一PFAS(非聚合物)≤ 25 ppb
对于通过靶向析测定的任何PFAS(聚合物除外),阈值设定为25 ppb;
● PFAS总量(非聚合物)≤ 250 ppb
对于作为PFAS靶向分析总和测定的PFAS总量(必要时包括前体物质的预先降解,聚合物除外),阈值设定为250 ppb;
● 含聚合物PFAS ≤ 50 ppm(总氟 ≤ 50 mg F/kg)
对于包括聚合物在内的PFAS,阈值设定为50 ppm。如果总氟测量值超过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或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证据,证明氟含量来源于PFAS或非PFAS物质。
注:如果根据欧洲第1907/2006号(EC)条例或第2019/1021号(EU)条例实施的技术方式发生改变,则需对这些数值加以修订。
禁令例外(豁免)情形
● 第D. 525-2条 – 适用第L. 524-1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例外情形的产品包括:
- 属于第2016/425号(EU)条例管辖范围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供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民防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作战装备;
- 用于对第1项所述个人防护装备进行重新防水处理的防水剂;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费后回收材料的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存在仅限于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许的PFAS残留量与所掺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 第D. 525-3条 – 适用第L. 524-1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的产品为:
- 工业用途技术纺织品;
- 以下产品,只要尚无替代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解决方案:
i) 属于第2016/425号(EU)条例管辖范围的个人防护装备;
ii) 供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民防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iii) 作战系统中的装备,以及用于核、辐射、生物和化学威胁环境下行动的装备;
iv) 用于医疗用途的医用纺织品,包括第R. 543-360条第三款第5○项所述医疗护理中使用的产品;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费后回收材料的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存在仅限于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许的PFAS残留量与所掺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建议相关企业尽快核查产品中PFAS使用情况,对照阈值进行评估,合理安排库存,确保在过渡期内完成合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