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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更新受限清单,豁免部分无人机,并发布相关FAQ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6-02-03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年1月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其管理的“受限清单”(Covered List)作出更新,移除了部分无人机系统(UAS)及其关键部件;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2025年12月22日发布DA 25-1086公告,将所有非美国制造的无人机(UAS)及其关键部件纳入Covered List(受管制清单),并宣布禁止批准新的相关设备型号在美国进口或销售。2026年1月7日,FCC对其管理的“受限清单”(Covered List)作出更新,在此前将“非美国生产的无人机系统(UAS)及其关键组件”整体纳入管制的基础上,引入了一项截至2027年1月1日的阶段性豁免安排,为特定情形下的产品保留有限准入空间。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两类特定范畴:


第一类,是被纳入美国国防合同管理局维护的“蓝色无人机核准清单”(Blue UAS Cleared List)的具体无人机型号及其核准配置,FCC对该清单采取整体承认的方式,将其中所列产品在豁免期内排除在“外国生产UAS”设备授权禁令之外。


第二类,则是符合美国《联邦采购条例》(FAR)及“购买美国货”标准下“国产最终产品”定义条件的无人机系统及其关键组件,该路径侧重于产品是否符合美国本土生产或采购规则的法律认定,而非企业的国籍或资本背景。



被纳入管制的“关键组件”范围覆盖数据传输设备、通信系统、飞行控制器、地面站与控制器、导航系统、传感器与摄像头、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电机以及相关软件,且该列举具有示例性而非穷尽性。


除预设的名单型和规则型豁免外,政策还保留了个案“有条件批准”通道,由相关实体向FCC提交材料,再由FCC转交美国战争部(即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DHS)进行风险评定。


根据最新操作指引,在申请针对某一无人机系统的豁免或有条件批准时,申请方可能被要求建立涵盖关键组件的“回流计划”(Onshoring Plan),以说明其供应链向美国本土转移的安排,即便其中部分组件本身并不直接需要FCC设备授权。


执行上,FCC采取所谓的“诚信认证”制度:由申请人自行确认设备不属于受控范畴或符合例外条件,FCC对虚假申报保留追责权。此规定不溯及既往,此前已获授权的型号及消费者现有设备均不受影响。FCC还针对此次更新编制了详细的FAQ,相关内容已同步发布在官方网站上。


公告详情: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417528A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