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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1-14 | 108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下文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据工信部发布的政策解读,《办法》共15条,涵盖了职责分工、实施方式、备案信息和办理时限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实施销售备案的内容,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并规定了监督检查要求。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方式
销售备案的申请、变更、注销等全部通过网上信息平台办理,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同时,《办法》制定了备案主体编号的编码规则,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二、备案信息
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为了避免各地随意增设备案信息内容,《办法》还指明只有地方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才能对《办法》规定的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进行备案。
对于首次申请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三、办理时限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设备型号的数量增加,或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地址等经营主体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手续。终止销售某型号设备,或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办理备案的市场经营主体
凡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都应当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中公布。

五、处理办法
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关于销售备案信息平台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遵循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兼顾了经营主体申报、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等需求。市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申请、变更、新增、撤销、注销等快速填报,实现办理销售备案“一次不跑”。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动核验备案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各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情况,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依据。此外,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记就可以实时查询附近已备案数据,为购买合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参考。

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6587668/content.html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018/c6587736/content.html

工信部取消关于进网和型号核准的部分证明事项

2018年12月29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以进一步减轻行政审批负担,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今次《决定》中被取消的证明事项共计两类38项,第一类是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包括“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14项;第二类是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等24项。

《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中具体涉及进网和型号核准的部分共有5项,主要涉及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等。需要关注的是,《决定》取消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还有申请该证所需的部分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修订)

2

定制协议或者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

3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

4

核准测试报告

5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所列明的证明事项已经全部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型号核准证的取消不是意味着不用做型号核准了,而是申请进网时不再需要提供型号核准证。以前是要在型号核准证下发之后才能申请进网,被取消后应该不会再有这一限制。同时,申请型号核准的测试报告不再需要客户提供之后,应该会由实验室直接上传测试报告。当然,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是要看工信部下发的文件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