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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报批公示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1-24 | 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公示指出,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2月16日。

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序号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摘要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建议实施日期
1 20160967-Q-339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和GB/T 31467.3-2015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2 20160968-Q-339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3 20160969-Q-339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人员触电防护要求、功能安全防护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8384.1-2015、GB/T 18384.2-2015、GB/T 18384.3-2015 本标准建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2012年到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由1.3万增长至77.7万,销量占比已达到2.7%,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行业完成导入期,稳步进入成长期。2016年7月6日,国务院强调要抓好新能源汽车五大安全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技术攻关,以技术来保障安全;二是要建立安全标准的规范体系,结合技术和产业化发展,要加快推进相关的标准制定;三是要强化远程运行的监控体系,以建立体系、统一要求、落实责任为重点,来加快覆盖国家、地区、企业运行的一个监控平台;四是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要明确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要狠抓落实,做到全面覆盖、无缝连接;五是要建立安全法规体系,围绕标准监管、处罚、问责等环节,要建立起新能源汽车安全的法规体系。动力蓄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主要零部件之一,与车辆安全密切相关,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强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编制说明说明指出,近几年,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中国制造2025》、工信部《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文件陆续出台,并提出新能源汽车将成为我国汽车行业未来重点发展领域和建设汽车强国的突破口。

该标准基于GB/T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和GB/T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制定并升级为强制性标准。标准制定计划已于2016年9月正式下达,计划编号20160967-Q-339。

公告原文: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2月16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