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修正情况如下:
1、修正了10 CFR 429.37(b)(2)(iv)中的内部交叉引用,对应条款内容改为:
根据§430.32(w)(5)被豁免的空载模式外部电源:声明产品被设计为连接到安全警报或监视系统组件,平均活动模式效率用百分比(%)表示,铭牌输出功率用瓦特(W)表示,如果铭牌上缺少,则认证报告还必须包括基本型号的输出电流(安培,A)或外部电源设计系列中最高和最低电压模型的输出电流(安培,A)。
2、修正了10 CFR 430.2中外部电源的定义,对应条款内容改为:
外部电源是指用于将家用电流转换为直流电流或低压交流电流以保障家用电器正常运作的外部电源电路。但是,该术语不包括专门设计用于连接和供电的电源电路、驱动器或设备,如:
(1)提供照明的发光二极管(LED);
(2)提供照明的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
(3)使用直流电动机的吊扇。
3、修正了10 CFR 430.32(w)(1)(i)及(w)(5),A类外部电源相关要求缺少文本,该文本描述了铭牌输出不超过250瓦的A类外部电源的最大能耗限制,对应条款内容更正为:
(w)外部电源。
(1)(i)除本节(w)(2)和(5)段另有规定外,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所有A类外部电源均应符合下列标准:
活动模式 |
|
铭牌输出 |
效率要求(十进制的百分数) |
低于1瓦 |
铭牌输出的0.5倍 |
1瓦到51瓦之间 |
总和为铭牌输出的自然对数的0.09倍和0.5 |
大于51瓦 |
0.85 |
空载模式 |
|
铭牌输出 |
最大消耗 |
不超过250瓦 |
0.5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