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扩大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铅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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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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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WTO发布将扩大REACH附件XVII第63条规定中铅的限制范围。其目的是在PVC制品的使用寿命内减少铅的释放,从而减少与铅的直接和间接接触。
2019年7月12日,欧盟通过WTO发布一项提案,宣布其打算扩大REACH附件XVII第63条规定中铅的限制范围。其目的是在PVC制品的使用寿命内减少铅的释放,从而减少与铅的直接和间接接触。根据G/TBT/N/EU/668号通报的草案和附件,新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新要求修订的内容有:
11. 不得在聚合物或氯乙烯(PVC)共聚物生产的物品中使用铅。
12. 如果铅(以金属形式表示)的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则不得在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品中投放市场。
13. 第11条和第12条应自本法规生效后24个月起生效。
14. 第11和第12款不适用于:
(a) 在本法规生效后15年内,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下列硬质物品,条件是铅(以金属表示)的浓度不超过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2%。
-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工程的外部应用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甲板及露台,但回收的聚氯乙烯须使用在中层,并完全覆盖一层新生产的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以防止在物品使用期间浸出及形成含铅尘埃;
-在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中使用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接近,例如电缆管道的维修除外);
-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在安装后,该型材或板材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整个表面均采用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制造,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内浸出和形成含铅粉尘;
-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但回收的PVC使用在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新生产的PVC;
-配件,但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在上述应用中覆盖回收PVC的物品使用过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铅粉尘的层中以金属形式表示的铅浓度应低于该层中所用材料重量的0.1%。
(b) 在本法规生效后15年内,以下含有回收的柔性(软)聚氯乙烯的柔性物品,铅含量(以金属表示)不能超过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1%:
-马厩和温室的垫子;
-隔音板;
-多层水管、屋面防水用品、道路家具、交通管理用品和专业鞋类。在本法规生效6年后,此项豁免仅适用于此类物品中使用的回收PVC完全用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封闭,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寿命期间释放和形成含铅粉尘。
在上述应用中,在与回收的聚氯乙烯一起使用的物品使用过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铅粉尘的其他材料中以金属形式表示的铅的浓度应低于其他材料重量的0.1%。
(c) 铅酸蓄电池中的聚氯乙烯-硅石分离器,直到本法规生效10年后。
(d) REACH附录XVII第63项 第1段(与第2段至第5段相一致)和第7段(与第8段至第10段相一致)所涉及的物品。
(e) 以下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 (EC)第1935/2004号法规;
- 2011/65/EU指令;
- 94/62 / EC指令;
- 2009/48 / EC号指令。
15. 第14(a)及(b)段所列硬质及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应商,在将该等物品投放市场前,须确保该等物品有明显、易读及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含回收的PVC”。含有回收聚氯乙烯的包装,在投放市场前,应使用相同的标记。
16. 第14(a)和(b)段所述的硬质和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应商应向国家执法当局提出书面证据,以证明这些物品中所述聚氯乙烯的回收来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内容证明的计划签发的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或类似标准下发的证书,可用于证明在欧盟制造的物品的此类索赔。对进口物品中回收的聚氯乙烯原产地提出的索赔,应当附有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17. 委员会按照第69条审查第14段(a)项和(b)项中规定的豁免情况。
18. 第12段中可以证明它们是在本法规生效24个月之前已经投放市场的物品。
19. 第11段和第12段不适用于下列颜料:
-铬橙(EC No.215-693-7);
-钼铬红(EC No.235-759-9)。
该草案拟于2019年第3季度通过,并将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公布后20天生效,随后这些条款将在生效后两年内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