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多项指令(EU) 2020/360 、(EU) 2020/361 、(EU) 2020/364 、(EU) 2020/365 、(EU) 2020/366,更新RoHS指令附件III中第9、9(a)-I,、9(a)-II、41条以及附件IV中第37、41条豁免条款,同时在附件IV中新增第44条豁免条款。更新内容涉及六价铬、铅和镉在特定材料中的应用。
此次修订将一些豁免材料用途进行细分并根据细分类别增加新的豁免期限。上述指令自发布20天后生效,其中针对更新的6项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IV中新增的第44条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次更新的条款内容如下:
附件III
9
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75%。适用于第8、9、11类。第8、9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工业监控设备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第8类中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23年7月21日到期;第9类中的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2024年7月21日到期。
9(a)-I
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输入功率 < 75 W,设计完全或部分与电加热器一起运行的吸收式电冰箱(包括迷你吧)碳钢冷却系统的冷却液中用作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含量不得超过0.75%。适用于第1-7、10类,2021年3月5日到期。
9(a)-II
吸收式电冰箱中用作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含量不得超过0.75%:
-- 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输入功率 ≥ 75 W,设计完全或部分与电加热器一起运行;
-- 设计完全与非电加热器一起运行。
适用于第1-7、10类,2021年7月21日到期。
41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手持式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指令 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内的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引擎控制系统,其电子电气元件所含焊料和最终涂层、印刷电路板的最终涂层中的铅。第1-7、10和11类,2022年3月31日到期;第8、9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工业监控设备除外),2021年7月21日到期;第8类中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23年7月21日到期。第9类中的工业监控设备,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 97/68/EC关于针对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内燃机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措施 (OJ L 59, 27.2.1998, p.1)
附件IV
37
应用于以下至少一种情况的电导率测试所用镀铂铂电极中的铅:
(a) 在未知浓度的实验室应用中,测试的电导率范围超过一个数量级(如范围在0.1mS/m和5mS/m之间);
(b) 精确度要求+/−1%并且在以下任意一种需高耐蚀性电极溶液中的测试:
(i) 溶液酸度pH < 1;
(ii) 溶液碱度pH >13;
(iii) 含有卤素气体的腐蚀性溶液;
(c) 必须使用便携式工具进行的电导率超过100 mS/m的测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1
用于血液、体液和体内气体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电流、电位和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44
设计用于在电离辐射照射超过100 Gy/h和总剂量超过100 kGy的环境中使用、中心分辨率大于450 电视线的摄像机的耐辐射摄像管中的镉。适用于第9类,2027年3月31日到期。(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2020:067:T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