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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PA发布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最终规则(SNUR)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2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联邦注册通知》公告,确定了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LCPFACs”)的显著新用途修正案。含有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PFAS)的产品在商业活动前都需要向EPA做申报,9月份正式实施。
2020年7月27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关于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显著新用途规则(SNUR),以及一项修正案,规定豁免不适用进口作为物品表面涂层一部分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人员。规则的生效日期是2020年9月25日。

这一最终规则要求人们在开始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这些化学物质用于申报中所述的显著新用途之前至少90天通知EPA。 所需的显著新用途申报将启动EPA对与显著新用途相关的使用条件的评估。 在EPA对该申报进行审查,对该申报做出适当决定并采取与该决定有关的必要行动之前,禁止针对显著新用途进行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EPA声明与任何SNUR一样,最终规则也将持续使用排除在外,因为持续使用不受SNUR的约束。

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类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制造(包括进口)、加工或商业分销可能会受到此行动的影响。


最终SNUR要求人员在活动前至少90天通知EPA:

2015年12月31日后未持续使用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2015年1月21日(最初提议的SNUR日期)后未持续使用的所有其它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作为物品表面涂层一部分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进口;
作为地毯一部分的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进口。

最终SNUR将阻止此类制造和加工的开始,直到EPA对该申报进行了审查,对该申报做出了适当的决定并采取了与该决定相关的必要措施。


最终SNUR还修改了40 CFR 721.10536中现有SNUR对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要求:

将本单元LCPFAC化学物质清单中列出的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用于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任何用途指定为显著新用途;以及
全氟辛酸(PFOA)或其盐(被视为LCPFAC化学物质)以及所有其它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用于2015年1月21日(提议规则发布的日期)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任何用途指定为显著新用途。

名词定义

表面涂层:内表面涂层和外表面涂层,以及尽管不是最外面的涂层,只要涂抹在物品表面,都属于表面涂层的定义。
LCPFAC:指全氟烷基羧酸酯化学物质的长链类,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大于7个碳,小于或等于20个碳。
LCPFAC子集化学物质: 全氟化羧酸盐的盐和前体(全氟烷基磺酸盐)


SNUN申报时需要提交的信息

在预生产申报(PMN)等的申报中,一般只要提供现有数据即可,并不提倡开展新测试,但是显著新用途申报(SNUN)例外。在尽量避免开展脊椎动物测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开展非测试方法等替代方法,进行危害评估,或提前与EPA 会议讨论,决定最合适的数据提交方案。其他申报流程和PMN申报相似。根据EPA的经济分析影响报告,SNUR的申报成本约为$23,000(大企业),$10,000(小企业)。

另外,美国进口商有可能要求供应商来提供LCFPAC相关物品的分析鉴定报告,或者要求提供通过数据库、调研或者第三方认证系统等途径的声明材料。

哪些物质及用途需要做SNUN?

长链全氟烷基羧酸(LCPFAC):

以下物质用于生产(包括进口)或加工成为地毯的部分或地毯处理(地毯护理市场),需要进行显著新用途申报:
 (i) CF3(CF2)n-COO-M, M=H-或其他可能解离的基团;
 (ii) CF3(CF2)n-CH = CH2;
 (iii) CF3(CF2)n-C( = O)-X ,X为任一化学基团;
 (iv) CF3(CF2)m-CH2-X ,X为任一化学基团; 
 (v) CF3(CF2)m-Y-X where Y = non-S, non-N heteroatom and where X is any chemical moiety, Y 不能为S或N杂原子,X为任一化学基团

以下两个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物质(LCPFAC)作为地毯清洁产品的表面活性剂时,不视为显著新用途:
(i) Phosphonic acid, perfluoro-C6-12-alkyl derivs. (CAS No. 68412-68-0) and
 (ii) Phosphinic acid, bis(perfluoro-C6-C12-alkyl) derivs. (CAS No. 68412-69-1).

部分全氟磺酸盐(PFAS):
 生产(包括进口)或加工物质(Table1-4)的用途都需要显著新用途申报(SNUN)-
 
Table 2-3中的物质是以下用途时,不被认定为显著新用途:
(i)用作航空液压油中阻燃磷酸酯的抗侵蚀添加剂
(ii)用作光刻蚀物质(包括光酸发生器或表面活性剂)的组成部分,或用作抗反射涂层的组成部分,用于显微光刻工艺,以生产半导

 体或类似的电子器件或其他微型器件的组件。
 (iii)用于模拟和数字成像胶片、纸张和印版的表面张力、静态放电和附着力控制的涂层,或作为处理成像胶片的混合物中的表面活性剂。
(iv)仅用作中间体,以生产仅用于本条第 (i)、(ii)或(iii)段所列用途的其他化学物
(v)CAS No. 56773-42-3  作为 在金属表面处理和电镀镀液中用作烟雾/雾抑制剂
(vi) CAS No. 3872-25-1, CAS No. 67584-53-6, CAS No. 67584-62-7, CAS No. 68259-07-4,CAS No. 68957-62-0, CAS No. 68958-60-1, CAS No. 70225-16-0 在生产电子设备的电镀过程中,作为腐蚀剂的组成部分,包括表面活性剂或消烟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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