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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修订REACH附录XVII增加甲醛释放量要求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2-05-10 | 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欧盟提议修订REACH附录XVII增加有关物品、家具、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量要求;

2022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草案,以修订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增加部分物品及车辆中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草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通报草案中对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内容如下:


物质名称

拟限制条件

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xx. Formaldehyde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

-8 and formaldehyde 

releasing substances

1.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36个月后,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以下限值,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a) 针对木质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 除木质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0.08 mg/m3。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 

(b)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 

(c)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第72项范围内的物品; 

(d) 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中的物品; 

(e)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 

(f)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 

(g) 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在法规生效之日的48个月后,在道路车辆的内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如果在附录所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车辆内部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0.062 mg/m3,则该道路车辆不得投放市场。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 

(1) 仅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一般公众可接触到这些车辆内部中释放的甲醛; 

(2) 二手车辆。



甲醛在室温和常压条件下是一种具有高度活性的气体。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 号法规(EC)No 1272/2008 附件VI 第 3 部分中,它被归类为致癌物质 1B 类、诱变剂 2 类、急性毒性物质 3 类、皮肤腐蚀性物质 1B 类和皮肤致敏剂 1 类。甲醛是一种产量大、用途广泛的化学品。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甲醛中,98%被用作以甲醛为基础的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的化学中间体,这些中间体进一步被广泛应用。甲醛基树脂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这些物品都可能会释放出甲醛。甲醛基树脂的主要用途是在人造板的制造中,作为木材结构的粘结剂。这种树脂也用于其他木制产品的生产,如家具和地板,也会用于壁纸、泡沫、汽车和飞机零件、纺织品和皮革等产品。


该草案当中还规定了甲醛释放量的测试方法。此通报草案管控对象为物品,后续一旦正式管控,将会对众多企业产生影响。


法规草案原文: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EEC/22_3131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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