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6675.2-2014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款存在出版印刷错误、编辑性错误,或描述不清晰;还有受采用早期国际标准版本的影响,个别条款较为落后,为妥善解决实施该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批准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实施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修改单共涉及两项主要内容的修改:
第一项是勘误;
第二项是针对条款“4.18”中部分要求的适用条件及相应测试方法的修改。
(红色字是修改的内容)
一、勘误
1)将原4.5.8 半球形玩具,‘图8’中的轴距由“ ≥6”修改为“≤6”;
2)将“图19”中“说明:2——轴肩,3——球半径(a)”
修改为“2——球半径(a),3——轴肩”
3)将“表4 跌落试验”中第二行“18 个月以上至96 个月以下。” 修改为:“18 个月及以上至96 个月以下”。
年龄段 | 质量(kg) | 跌落次数 | 跌落高度(cm) |
18个月以下 | <1.4 | 10 | 138±5 |
18个月及以上至96个月以下 | <4.5 | 4 | 93±5 |
二、条款4.18 中部分要求的适用条件及相应测试方法的修改
1)条款“4.18.1 一般要求”中增加如下内容:
c)当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弹射物的最大飞行距离不大于300mm,4.18.1 a)、4.18.2a)和4.18.2b)不适用于该玩具;
d)预定供3 岁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当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如果弹射物的最大飞行距离不大于100mm,4.18.2d)不适用于该玩具。
2)条款“4.18.2 蓄能弹射玩具”将:
d)按5.2(小零件测试)测试时,不管以任何方位,弹射物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本要求全年龄组适用。
在合理可预见滥用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小零件,不能作为弹射物被发射机构发射出去,否则视为不符合本要求。
修改为:
按5.2(小零件测试)测试时,不管以任何方位,弹射物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本要求全年龄组适用。
此要求不适用于:
——按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测试后脱落,不能被发射的小零件,或者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最大发射距离不大于100 mm的小零件。
——杆部完全用泡沫材料制成的弹射物,按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测试后所脱落的泡沫材料小零件。
3)新增条款 5.30 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见4.18)
以任何正常可预见的方式发射弹射物,采用能达到最大飞行距离的发射角度(通常是45°)。在发射点,弹射物脱离发射机构并进入自由飞行。测量弹射物从发射点开始在空中飞行的最大距离。见图29。
注:对于预定垂直发射的弹射物在可行的情况下也应在低角度发射。
图29 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
说明:
1──垂直平面
2──距离300mm
3──轨迹示例
4──水平面
5──距离100mm
6──发射点
7──发射角度
2,批准GB 6675.11-2014《玩具安全 第11部分:家用秋干、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实施日期为 2023-02-01;
修改单共涉及三项主要内容的修改:
第一项是图18勘误;
第二项是针对条款“4.18”中部分要求的适用条件及相应测试方法的修改;
第三项是新增附录A.4.7.7。
(红色字是修改的内容)
一、图18勘误
将图18中“8-2×4.5 kg杠铃,约330 mm(外径)X25 mm(厚度)”
修改为 “8-2×4.5 kg杠铃,直径不超过210 mm,厚度约25 mm”。
二、条款 4.18
将标题“4.7.7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间距”
修改为“4.7.7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间距(见A.4.7.7)”。
将“表2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间距”判定条件和数值变更
更新后表2
摆动元件 | 与地面之间的间距/mm |
横梁高度小于或等于1200mm的摆动元件的任何部分 | 200 |
横梁高度大于1200mm的摆动元件的座位表面 | 350 |
横梁高度大于1200mm的摆动元件脚踏板 | 250 |
三、附录A新增条款:
“A.4.7.7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间距
对于横梁高度小于或等于1200 mm的秋千,允许较低的离地间距的理由是:
-- 此类秋千供尚不能自行摆动秋千的幼童使用,且秋千的座椅构造不会导致乘坐儿童跌出;
-- 涉及的力量非常低;
-- 较高的离地间距会使摆动元件太短而无法提供足够的摆动范围。横梁高度大于1200 mm的摆动元件中脚踏板250mm的离地间距,可为14岁以下儿童俯卧在地面时提供安全间隙。根据针对儿童身体特征的研究结果,通常95%的13岁儿童的胸部厚度为221 mm, 95%的13岁儿童的头部尺寸(从前额到后脑的距离)为198 mm.
该间距区别于ASTM F1148中规定的200 mm,是因为标准适用的儿童年龄范围不同。ASTM F1148适用于18个月至10岁的儿童,而本标准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
3,批准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
国家标准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款由于受采用早期国际标准版本的影响,与现行的国际标准IEC 62115以及产品的发展相比落后较多。此修改单内容主要综合了国际标准IEC 62115的2011 版和2017 版标准要求,并结合玩具产品现状进行个别条款的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批准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实施日期为 2022年7月13日;
修改单共涉及三项主要内容:
1、“7.1.1”玩具带有电池盒上直流电符号的豁免条件;
2、“7.4”变压器玩具和带有电池盒玩具的使用说明及的豁免条件;
3、“9.4”试验方法增加豁免条件。
(红色字是修改的内容)
一、7.1.1
将“一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修改为 “一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但不适用于设计上能够阻止被其他电池盒或供电电源替代的电池盒。”
二、7.4
将“变压器玩具以及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说明书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到多于推荐数量的电源上。”修改为
“变压器玩具和/或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使用说明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多于所推荐的电源数量。但以下两种情况不必进行声明:需要借助工具或破坏玩具,才能连接到多于使用说明规定或推荐数量的电源的变压器玩具;需要借助工具且使用两个相同的玩具或相同组装型玩具中的部件,才能连接到多于使用说明规定或推荐数量的电源的带有电池盒的玩具。”
三、9.4
将“依次对取下可拆卸部件(除灯以外)后可触及的不同极性间的绝缘进行短路,重复进行9.3试验。”修改为“依次对取下可拆卸部件(除灯以外)后可触及的不同极性间的绝缘(需借助工具或同时施加至少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打开电池盖的电池室除外)进行短路,重复进行9.3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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