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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EU) 2022/1181号法案 修订化妆品标识含甲醛警示语的阈值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2-07-27 | 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7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盟委员会(EU) 2022/1181号法案,修订了化妆品中标示甲醛警示语的阈值,自2022年7月30日起生效;

2022年7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盟委员会(EU) 2022/1181号法案,修订了化妆品中标示甲醛警示语的阈值,自2022年7月30日起生效。


甲醛,CAS号50-00-0,INCI名称为Formaldehyde,已在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2)附件VI第3部分中被归类为致癌物(类别1B)和皮肤

致敏剂(类别1)。

根据法规(EC) No 1223/2009第15条,该附件中被归类为1B类致癌物质的物质将被禁止用于化妆品。化妆品禁用物质甲醛目前列在欧盟化妆品

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的第1577项中。(EC) No 1223/2009中的附录V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中的部分物质会在成品中释放甲醛以达防

腐功能。为警示对甲醛过敏的消费者,在(EC) No1223/2009附录V序言中规定,所有含有该附件所列的甲醛缓释体的成品,如成品中甲醛浓度

超过0.05%,必须标示”含有甲醛“。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21年5月7日的科学建议(SCCS/1632/21)中得出结论,目前0.05%

(500 ppm)的阈值不足以保护对甲醛敏感的消费者。SCCS进一步得出结论,为了保护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标签要求成品甲醛总释放量应降至0.001%(10 ppm)。


基于以上SCCS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化妆品标识含甲醛警示语的阈值由500ppm降至10ppm,(EC) No1223/2009附录V序言替代为以下内容:


凡含有一种或多种本附录所列会释放甲醛物质的成品,其释放甲醛总浓度超过0.001%(10 ppm)时,均应标明“释放甲醛”的警示语。


自2024年7月31日起,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自2026年7月31日起,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