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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化妆品相关法规动态资讯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2-08-15 | 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化妆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安全性至关重要。伴随化妆品工业快速增长,技术及质量不断提升,化妆品品牌商对供应商的要求也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化妆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世界各国关注,各国建立了严格法规和指令以保障公众在使用化妆品方面的安全性,国内也不例外;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管和发展需要,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积极推动《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立法工作。目前新《条例》已正式实施。


新《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

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对适应新时

代化妆品监管新形势,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为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等做出安排。同时,为加快新《条例》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陆续发布《化

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几个配套文件已对外征求意见,正在按规定程序有序推进之中。


下面来分享一下近期国内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动态资讯


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实施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详细内容参见: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0107101645162.html



2、《天猫儿童化妆品发布规范》正式生效


为了共同营造合规健康的经营环境,天猫新增《天猫儿童化妆品发布规范》,并已于7月12日正式生效;


《规范》主要针对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在商品标题、主图、属性、详情页中利用商标、图案、文字、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明示或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

 


3、2022年7月份,八种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


今年7月,国家药监局网站一共更新了8个通过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信息,新原料的名称和备案时间见下方:


1. 苄基磺酰基D-丝氨酰基高苯丙氨酸脒基苄胺乙酸盐,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2. 藏猪脂,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6日;

3. 水解透明质酸钙,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

4. 反式-1-氯-3,3,3-三氟丙烯,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

5. 聚硅氧烷季铵盐-20,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6. 聚二甲基硅氧烷/双-异丁基PPG-20交联聚合物,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7. 羟乙基咪唑烷酮,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8. 哌啶丙酸,备案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目前8个新原料均进入监测期,在此提醒使用了安全监测期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履行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监测义务。



4、多个化妆品行业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 7月1日,团体标准《去屑产品去屑功效测试方法》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去屑效果测试方法的术语及定义、基本原则、原理、人体功效评价试验、载体浸泡抑菌试验、微生物体外模拟试验、结果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详情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xqrtOYOlSwTtBfGa-D0tag



 & 7月10日,国内首个纯净美妆团体标准T/GDCA 011 — 2022 《化妆品 纯净美妆通则》正式发布,于2022年8月8日正式实施;


标准中规定,纯净美妆要求原料不使用有潜在风险的物质作为化妆品的配方组分,以及生产中不得将有害物质带入化妆品,要求配方成分公开透明,包材应均符合可循环利用或可生物降解的要求。此外,标准还对纯净美妆的原料设计、配方设计、包材设计等作出了规范。


阅读原文: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4744/



5、因未及时上传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两家化妆品企业被行政处罚


2022年7月6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两家化妆品企业因未及时上传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被分别罚款1万元;


这是自国家药监局要求企业进行化妆品功效评价以来的首批被罚案例,对行业颇具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