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关于开通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国推绿色产品认证的通知,具体信息如下:
业务类型:国推绿色产品认证
产品名称: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
实施规则:CNCA-CGP-16:202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
依据标准:GB/T 39761.1-2021《绿色产品评价 家用电器 第1部分: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的绿色产品评价认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流程
认证申请--产品检测--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 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 时,不计算在内。
认证单元划分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要求 |
电冰箱 | 按照产品用途、冷却方式、化霜控制方式、控制方式、安装方式、门体数量、变 温室类型、间室总容积等参数划分单元。 |
空调器 | 按照产品结构类型、额定性能(额定制冷/热量)、功能类型、制冷剂类型等参 数划分单元。 |
洗衣机 | 按照产品自动化程度、洗涤方式、结构型式、洗涤容量等参数划分单元。 |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正式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证明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基本要求的相关证实性资料;
(8)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9)产品描述;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样品要求
通常,产品检测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样品数量为 1 台/单元,原则上选取单元中结构复杂的样品作为主检。必要时,申请单元覆盖的其它产品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对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检测项目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应符合 GB∕T 39761.1-2021 中 4.2 评价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初始检查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 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 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2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 个人 日。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 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制造商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 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规则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39761.1-2021 及本规则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现场检查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 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产品一致性检查;
c)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相关,但处 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 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产品认证工厂保证 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 10.5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 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
(7)证书编号;
(8)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 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 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 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 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 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 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标识的使用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 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样式见附图。 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的要求及认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您有相关检测认证需求,或想了解更多标准法规详情,欢迎联系Aplus详询!